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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14年至2016年行动执行计划
2014-06-10 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成立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为巩固中阿历史性友好、加强双方政治互信、推动双方集体对话与合作、提升中阿关系整体水平所作出的贡献。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公报》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12年至2014年行动执行计划》的内容得到良好落实,赞赏“论坛”框架下各项合作机制及其项下第十次高官会、第五届中阿企业家大会暨第三届投资研讨会、第三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第五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和第四届中阿友好大会等活动在推动中阿关系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强调应继续落实上述“公报”和“执行计划”的内容,并执行“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各项文件内容。

  双方同意,为全面落实上述文件,进一步提升中阿“全面合作,共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水平,特制定《中阿合作论坛2014年至2016年行动执行计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论坛”机制

  双方强调应继续保持“论坛”部长级会议、高官会机制以及其它各领域现有合作机制和日常联络机制,高度评价上述机制为“论坛”发展建设作出的积极重要贡献。

  双方欢迎“论坛”第七届部长级会议于2016年在卡塔尔国举行,“论坛”第十二次高官会于2015年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举行。

 

第二条 政治合作

  双方重申坚持《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宣言》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行动计划》所阐述的原则,强调进一步加强双方政治合作的重要性。双方强调应在“论坛”框架下进一步深化“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各自关切的核心和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从而维护双方的利益,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和发展。

  为此,双方同意继续加强现有的磋商和联络机制,特别是在部长级会议和高官会框架下的政治磋商机制,积极考虑通过设立一个由双方每年轮流并根据需要随时举行的高官级战略政治对话机制,就地区和国际上出现的主要政治问题和危机交换意见,进行磋商与协调,以提升政治磋商机制的水平。

 

第三条 经济合作

  双方对十年来中阿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高度赞赏2013年12月在中国四川成都举办的第五届中阿企业家大会暨第三届投资研讨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双方同意:

  一、经贸、投资和金融

  (一)继续举办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积极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展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鼓励相互投资,介绍双方的投资机会、投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鼓励双方企业家开展互访和交流。

  (二)继续完善经贸合作领域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推动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协定、劳务合作协定等,为双边企业合作提供法律支持。

  (三)欢迎2015年在黎巴嫩共和国举行“论坛”第六届企业家大会暨第四届投资研讨会。

  (四)加强双方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协调,加强双方在国际经贸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支持阿拉伯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

  (五)鼓励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建立联合商会。

  (六)根据双方各自法律法规,继续为双方人员来往提供便利,扩大双方互免入境签证的范围,为对方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证、居留证等手续提供便利。

  (七)努力在双边和集体层面建立解决双方贸易摩擦的机制,其中包括解决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提起的针对双方产品的倾销案件等贸易问题。

  (八)利用好已建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鼓励双方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在双边和集体层面逐步建立贸易争端预警和贸易救济合作机制,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九)加强中阿政府质检部门间的合作,积极落实双方业已签署的备忘录和合作协议,开展检验检疫监督合作,采取必要措施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保护双方文化遗产、传统工业的纯正性,共同努力保证进出口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保护双方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十)深化中阿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战略合作关系。积极发挥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现有经贸合作机制作用,促进双方经贸部门之间的交流与磋商,共同探讨提升中阿经贸合作水平的方式和途径。强调应加快消除中国与海合会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阻碍,为建立中国与阿拉伯国家自由贸易区作准备。

  (十一)告知在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经济首都努瓦迪布建立自由区。

  (十二)继续推动双方海关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稳步推进双方贸易便利化、货物贸易统计等领域。

  (十三)加强双方金融领域的互利合作,包括根据各自法律法规互设银行业机构,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为投资、工程承包和贸易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便利。

  二、工业和交通运输

  (一)鼓励双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共同举办“中国-阿拉伯国家中小企业合作论坛”,务实推动中阿中小企业开展投资融资、法律和政策、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信息化建设项目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二)加强双方政府间在绿色工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解决方案等领域的交流。

  (三)鼓励双方信息通信企业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信息通信、电子商务服务水平。

  (四)学习对方在运输、物流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发展方面的技术、标准及管理领域的经验。

  (五)加强双方在海港、机场、陆路运输站、铁路运营效率方面开展合作。

 

第四条 能源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能源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赞赏2012年9月在中国宁夏银川召开的第三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取得的成果,期待着继续发挥中阿能源合作大会机制在能源领域的作用,欢迎在该领域加强合作。双方同意:

  (一)2014年11月18-20日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利雅得召开第四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

  (二)中阿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

  - 根据各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利用现代科技和先进技术推动和支持石油天然气领域,特别是石油的勘探、开采、运输和炼化领域的相关投资项目。

  - 加强石化领域合作。

  - 加强石油及衍生品领域的贸易和销售往来。

  - 在石油、能源事务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场合协调双方立场。

  (三)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

  - 加强双方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利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欢迎摩洛哥王国邀请中国参加拟于2015年举办的可再生能源论坛。

  - 组织培训班,举办投资方面的研讨会和研修班,开展经验交流,在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中进行技术转让。

  - 加强在研究、规划方面的合作,以落实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大项目(风能、太阳能)。

  (四) 电力领域合作:

  加强电力能源技术经济合作,特别是开发电力市场,支持共同投资电力能源项目。

  (五) 能效领域合作:

  增加投资机会,支持各地在能效方面的倡议,以加强能源安全,减少能源消费对环境的影响。支持双方合同能源管理和共用环保设施等领域的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 核能领域合作:

  - 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利用核能进行发电和海水淡化领域的合作。

  - 加强核燃料供应及核安全领域的合作。

  - 探讨在核电站设计和建造、铀矿勘探方面开展合作。

  - 利用中国核工业企业的培训设施为阿拉伯国家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核保障、核安全、核应急、核电站操作、核安保系统设计和维护等方面。

 

第五条 环境保护合作

  双方高度赞赏2012年6月在中国举办的阿拉伯国家危险和固体废物管理官员研修班所取得的成效,愿意进一步推动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

  (一)继续加强环境领域的人员培训,并在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特别是通过77国集团与中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谈判及《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保持协调。

  (二)强调双方有关部门应为落实中阿环保合作提供资金和人力支持,以便落实中阿在环保领域的合作。

  (三)在水生产、处理、运输及上述领域的相关现代技术等方面加强合作,在发展海水淡化领域进行合作研究。

  (四)在修建大坝及运行规划方面进行合作。

  (五)在环境政策、环境立法、保护地下水、预防水污染措施、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加工业、保护城市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沙尘暴、废弃物管理、控制污染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防治荒漠化合作

  (一)强化防治荒漠化领域的共同合作框架,欢迎中国国家林业局和阿拉伯旱地研究中心签署《荒漠化监测与防治备忘录》并拟定实施方案。

  (二)探讨双方在林业经贸、林业保护和林业科技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使其与双方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

  (三)欢迎在摩洛哥建立中阿荒漠化防治中心的建议。

  (四)2016年在苏丹举办由双方专业人士参加的沙漠化防治和干旱治理研讨会。

 

第七条 农业合作

  双方强调:

  (一)致力于巩固和加强农业领域的双多边机制,在农业、生物农业、粮食安全、动物资源和兽医服务领域加强合作,交换在卫生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中国在基因改良方面的经验,鼓励双方农业科技和管理人员加强交流,增加信息沟通。

  (二)举办中国-阿拉伯国家农业贸易与投资洽谈活动,鼓励双方有意愿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开展经贸合作,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发展,为双方农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便利。

  (三)加强水务技术、水资源利用和节约领域的合作。

 

第八条 旅游合作

  双方强调愿继续拓展旅游合作,包括鼓励双方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进行接洽,开展宾馆评级与旅游和语言培训领域人员及专家间的互访、经验交流,举办旅游推介会、旅游研讨会,并为此提供信息和必要便利,鼓励双方公司实施旅游、投资项目,并根据双方现行法律为此提供便利,在此框架下,双方同意:

  (一)中方欢迎阿拉伯国家提出成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的申请。

  (二)鼓励中阿双方旅游企业在对方市场进一步推介旅游产品。

  (三)积极发展双方在旅游安全方面的合作。

  (四)中阿双方就在突尼斯建立中阿旅游和酒店业培训中心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加快启动建立该中心。

 

第九条 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通过交流经验、在具有附加值的领域进行能力建设,加强对阿方人才的培训。

  阿方感谢中方举办阿拉伯人才培训班,请求中方根据阿方需要,与阿拉伯国家、阿盟秘书处相关部门协调,在2015年至2017年继续在双方商定领域为阿方培训6000名人才。

 

第十条 文化合作

  在“论坛”框架下,继续深化中国与各阿拉伯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相互借鉴。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6月和2012年3月分别在中国和巴林成功举办的阿拉伯艺术节和中国艺术节活动,双方同意:

  (一)继续轮流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举办“阿拉伯艺术节”和“中国艺术节”,积极支持并推动中阿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增进中阿人民相互了解。

  (二)欢迎中方于2014年第三届阿拉伯艺术节期间在华举办中阿文化部长论坛、中阿图书馆馆长论坛和中阿美术馆馆长论坛,以弘扬丝绸之路精神。举办中阿丝绸之路文化之旅活动,鼓励中国与阿拉伯国家艺术团互访,完成“中阿千名艺术家互访计划”。

  (三)中国将参加的黎波里(黎巴嫩)2014年阿拉伯文化之都和君士坦丁(阿尔及利亚)2015年阿拉伯文化之都的庆祝活动。

  (四)组织中阿双方文化官员互访,在双方最主要文化机构间结成对口友好合作关系,包括加强阿拉伯教科文组织和中国相应组织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建立“中阿百家文化机构对口合作”关系,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国际性艺术节、国际书展等文化机构。鼓励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互设文化中心并为此提供便利,探讨中阿互办一次文化年的可能性。

  (五)中方每年有计划地邀请阿拉伯各国文化艺术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参加在中国举办的“阿拉伯文化人力资源研修班”。

  (六)鼓励和支持各自出版机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

  (七)鼓励双方文化产业领域的合作。

  (八)呼吁举办关于“中阿文化的交融与相互影响及双方文化艺术交流的前景”的学术研讨会。

  (九)加强遗产、文献、档案领域合作

  加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在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包括考古发掘、文物修复、博物馆管理、打击文物走私、防止破坏文物原有属性和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追索被盗文物等领域的合作,同地区和国际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提供必要的保护,保护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并申请将二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支持国际档案理事会阿拉伯地区分会在国际和地区场合为收回被殖民主义国家抢掠和剥夺的阿拉伯档案,从而维护阿拉伯属性的努力。

  (十)加强图书馆、信息领域合作

  - 建立一个长设机制,每两年在中阿双方轮流召开一次图书馆、信息领域的专家会议,以加强中阿图书馆、信息领域合作,并商定于2015年第一季度在阿盟秘书处总部召开首次专家会议。为阿拉伯国家图书馆、信息领域专家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和阿拉伯各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友好关系,通过为中阿各自的信息和文献中心建设信息化网络或介绍性指南来建立中阿信息和文献中心之间的合作关系。

  - 欢迎在将于中国举行的第三届阿拉伯艺术节的活动框架下,于2014年10月中旬在中国举行中阿图书馆馆长论坛。

 

第十一条 文明对话

  (一)双方强调文明对话的重要性,赞赏2013年6月在中国新疆召开的第五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欢迎2015年在卡塔尔国举行第六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

  (二)双方强调中阿智库、专家学者交流对双方人民加深了解,深化友谊发挥的推动作用,积极研究建立中阿智库长效交流机制的可能性。积极评价“中阿合作论坛研究中心”专家学者代表团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12月访问阿拉伯国家,阿拉伯国家智库专家学者团于2013年3月访华。

 

第十二条 教育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2013年9月在中国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大学校长论坛”取得的成果,并强调:

  (一)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中阿双方高校积极建立校际联系,鼓励双方高校开展历史文化、科技应用以及区域和国别研究等领域的联合科研。

  (二)支持中阿间人才培养合作,扩大双方学生流动规模,逐步增加政府奖学金名额,扩大研究生比例,拓展专业领域。

  (三)通过增加奖学金名额、在阿拉伯国家开设孔子学院等方式,支持阿拉伯国家汉语教师的培养计划。

  (四)通过在建设职业教育院校、职业培训中心领域交流经验,鼓励双方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鼓励双方该领域负责人进行互访,支持在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领域实施联合计划或联合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论坛”为双方加强科技领域的相互了解,促进合作与交流搭建了平台,提供了机会。双方强调:

  (一)加强中阿政府科技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鼓励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二)在共同感兴趣的战略领域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以支持长期合作。

  (三)积极建立“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构建覆盖中阿各国的一体化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根据双方技术需求,通过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安排科技专家互访,组织多种形式对接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示范与培训等,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转移与推广。

  (四)实施中阿青年科学人才交流计划,组织中阿青年科学人才互访,资助中阿青年科学人才到对方国家开展有规定期限的合作研究,邀请阿拉伯国家技术人员参加中国科技部举办的“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

  (五)加快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的建设,推动该领域合作。

 

第十四条 卫生合作

  双方强调:

  (一)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商签《2014-2016年卫生合作行动计划》,同意于2015年在阿盟成员国举办第二次中阿卫生高官和专家会议。

  (二)加强在医疗领域的合作与经验交流,重视老年人、残疾人和有特殊需要的人士防治传染性疾病和非传染性疾病,通过举办会议等形式,促进在医疗、医学研究、传统医药等方面的合作与经验交流。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在新闻出版领域合作的成果表示满意,积极评价2012年4月在中国广州举办的第三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取得的成果,并强调:

  (一)双方继续深化新闻领域的交流合作,并同意举行定期磋商。

  (二)对2014年在科威特举办第四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表示欢迎,同时致力于2016年在中国举办第五届新闻合作论坛。

  (三)积极推动双方新闻机构之间在新闻出版和电子媒体领域的合作,鼓励双方通讯社、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之间加强人员互访、联合采访、联合拍摄纪录片等,为对方记者采写新闻和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加强在新闻媒体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部分艺术作品进行中阿语言互译和配音。

  (四)欢迎2013年9月在中国举办的“中国-阿拉伯国家广播电视合作论坛”取得的成果,2015年继续在中国举办该论坛。

  (五)加强中阿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阿拉伯广播联盟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国中央电视台阿拉伯语频道之间的合作,鼓励在影片互换和电视制作相关项目方面开展合作,在有关国际组织中协调立场。

  (六)积极落实中阿典籍互译出版工程合作备忘录。中方将在已经翻译出版的阿方作品的基础上,继续翻译出版阿方推荐的其它作品,阿方将积极着手翻译出版中方推荐图书。

 

第十六条 民间合作

  (一)双方赞赏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阿拉伯国家对华友好协会联合会及阿拉伯各国对华友好协会为促进中阿友好发挥的作用。双方强调应完善和巩固中国阿拉伯友好大会机制,向中阿各友好协会提供更多支持。双方欢迎2012年在中国宁夏举行的第四届中阿友好大会的成果,期待2014年在伊拉克举行第五届中阿友好大会,强调双方的民间组织应参加此会。

  (二)双方欢迎于2014年6月在华举办首届“中阿城市论坛”并在中阿城市间建立更多的友好关系。

  (三)探讨举办“中阿青年论坛”的可能性,赞赏中方接待百名阿拉伯青年精英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11月访华。

  (四)加强双方在妇女有关领域开展合作,探讨举办“中阿妇女论坛”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其他领域合作

  双方将根据“论坛”行动计划规定以及“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积极落实其他领域合作事宜,并推动建立其他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的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生效及有效期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执行计划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在中国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表                                                                         代表

                                                     王 毅                                                               纳比勒·阿拉比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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