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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须知
2026-06-11 17:55

 

业务种类

材料要求

辅助材料

声明书公证

1、《公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在沙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声明书》(数量根据所需办理公证的数量决定),见附件2。声明书的签字和日期请留空,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
5、打印并携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见附件3。

1、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2、如声明人系自然人,应提交有效护照、居留证等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
3、如系法人申办,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办的,应当提交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书公证

1、《公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在沙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委托书》(数量根据所需办理公证的数量决定),见附件4、5、6、7(4种模板,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委托书的签字和日期请留空,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
5、打印并携带《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见附件8。

1、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2、如声明人系自然人,应提交有效护照、居留证等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
3、如系法人申办,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办的,应当提交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类公证

1、《公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在沙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若当事人为离婚,应提交离婚证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
2、若当事人为丧偶,应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3、申办声明书类公证,需提供本人至申请公证之日无配偶声明书;申办无配偶公证(实体),需提交无配偶证明申请表。
4、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籍公证

1、《公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身份证明文件。 

1、申办具有中国国籍公证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的,应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及居留证明。
2、申办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的,应提交驻在国颁发的有效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非法移民申办具有中国国籍公证须凭有效中国护照;申办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如无有效中国护照,可提交国内居民身份证或我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无法提交任何身份证明,应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以便核实确认身份。
4、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5、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居留公证

1、《公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在沙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2、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指纹公证

1、《公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在沙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在指纹卡、A4白纸或法律文书上按指纹。
2、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姓名公证

1、《公证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在沙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姓名真实的证明材料,如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曾用名公证。


注:

1、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沙特大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2、使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中国公民发生在沙特的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的公证。

3、沙特政府出具的法律文书,使馆不能办理公证。申请人应向沙特外交部办理附加证明书。

4、使馆不受理中国公民发生在国内的事实和行为的公证。 此类文件需做公证的,应首先到国内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公证处办理公证,然后,办理中国外交部附加证明书。如:常见的学历证书(包括成绩单等)、结婚证书、驾驶执照、亲属关系、出生证、商业文书等都需要在国内办理上述公证和附加证明书。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详细说明见附件9。

  6、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到大使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签名并填写日期,不能委托他人代办,不能通过邮寄申请。

  7、普通服务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加急服务为3个工作日,如果取证日为领事部非开放日,则取证日向后顺延一日。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8、费用请访问以下网址:https://sa.china-embassy.gov.cn/lsfw/lszjyw/sfbz/201305/t20130507_16678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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